| 接受救助应该提供的情况 |
| 发布日期:2007-07-10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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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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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局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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