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级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组织实际,现就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全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二、社会组织重大活动内容
(一)社会组织举行的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二)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领导机构的换届会议、确定会费标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
(三)社会组织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地区、全省性、全国性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社会组织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举办的大型成果展览、广告宣传、论坛、讲座、面向社会的培训班等活动;
(五)社会组织公开举行的募捐、资助活动;
(六)社会组织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
(七)社会组织的涉外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社会组织的捐赠;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八)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及违法被查处的情况;
(九)社会组织创办实体、建立党组织情况;
(十)社会组织办公场地、办公联络方式变更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
社会组织开展涉外活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需要报批的,还应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三、报告程序
社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要严格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操作程序进行。事前应主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或认可后,提前3至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会议通知、活动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四、要求
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要及时督促各社会组织按程序上报重大活动。各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此项制度执行情况作为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将按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