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民函〔2010〕4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湘民办函〔2010〕86号文件要求,今年将在婚姻登记方面开展三项评审活动:一是评审全国2010年规范化建设单位;二是评审全国“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单位;三是评审全国“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贡献突出个人。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市有的婚姻登记机关在自身建设、办公场地建设、婚姻服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迎接全国婚姻登记三项评审活动,解决目前婚姻登记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婚姻当事人,特就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婚姻登记机关建设
1.婚姻登记机关性质。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2.婚姻登记员的配置。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按辖区内8~15万人口配备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拨款的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3.婚姻登记员文化程度。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85%以上要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4.婚姻登记员资格。婚姻登记员必须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悉婚姻登记的法律法规和登记业务,严守行为礼仪规范。
5.婚姻登记员的服务。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语言文明、举止得体、百问不厌、微笑服务。
凡与以上要求不相符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立即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婚姻登记员务必采取补救措施和其他措施予以解决。
二、关于婚姻登记办公场所
1.婚姻登记机关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所。(1)婚姻登记机关不要放在政务中心;(2)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与妇幼保健站、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部门等单位合署办公。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得将婚前健康检查、孕检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备形式要件。
2.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总面积必须达标:年婚姻登记量低于1000件的,不少于15㎡;年登记量为1000~3000件的,不少于50㎡;年登记量为3000~6000件的,不少于80㎡;年登记量为6000~9000件的,不少于100㎡;年登记量高于9000件的,不少于120㎡。
3.婚姻登记机关内部室(区)设置科学、合理,充分体现人性化和人文关怀,并有醒目标志。
凡与以上规定不符的,要立即整改,尽快达到要求。
三、关于婚姻服务
1.婚姻服务收费必须持之有据,在醒目位置张贴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和依据。
2.婚姻登记必须与婚姻服务“五分开”,即人员、场地、收费、着装、票据分开。
3.不得在婚姻登记场所张贴、悬挂婚姻中介机构、婚庆服务公司及其他商业广告。
4.不得搭车收费。
5.不得变相逼迫、诱导婚姻当事人接受婚姻服务,在婚姻服务中心备有自愿接受有偿服务的签字单。
各县市区民政局凡有与以上规定相悖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并限期改正。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