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文明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联系人:曾志明 联系电话:7227815(传真)
常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社区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当前,城市(城镇)基层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文明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加强社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居民群众为宗旨,以促进社区和谐为目标,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创新和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设施建设,努力把全市社区建成基层的管理中心、保障中心和服务中心,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构建现代常德、幸福家园奠定坚实的基础。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财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形成社区建设的合力;坚持改革创新,开阔视野、走出新路,用新思维、新办法来解决社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政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稳步推进。
3.目标任务。到2015年,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社区居民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干部队伍结构明显优化,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社区民主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能够满足社区居民群众的基本服务需求;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全面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4.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推行居务公开;及时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依法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6.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做好社区区划设置和调整工作
7.科学规划城市(城镇)规划区社区设置。适应城市(城镇)发展的要求,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利用社区资源、便于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综合人口规模、地域的独立完整性、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宿感等因素,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置社区。市城区要按照建成区面积160平方公里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区的街道、社区设置规划。各区县(市)也要按照远景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城市(城镇)规划区社区。
8.合理调整设置现有街道和社区。根据城市(城镇)规划区社区设置规划,按属地管理、以块为主、道路(街巷)为界的原则,合理调整现有街道和社区规模,确保街道、社区管辖区域人口适当、资源配置合理、功能相对齐全。市城区规划区内人口以城市居民为主体的乡镇,要及时改设为街道。积极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
四、推进社区服务平台建设
9.逐步组建社区公共服务站。按照《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要求,在辖区人口较多、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专业服务机构,也是面向居民的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公共服务站主要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区县(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开展的工作,承接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延伸到社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项,负责面向社区居民开展行政事务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站一般设置综治稳定、城管创建、民政事务与社会救助、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险、人口计生、文教体卫等综合服务岗位。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公共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站可先行试点,分步实施。
五、加强社区工作队伍建设
10.配足配强社区工作力量。按照《中共常德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常发〔2010〕5号)要求,不断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站工作人员配备要与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统筹考虑,按照“一人多岗、一岗多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总数原则上按“每200户常住人口配1名工作人员”的标准配置。鼓励社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群团组织负责人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通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1.关心社区干部的成长进步。通过公开选拔、公开考录等方式让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街道(乡镇)领导班子和公务员队伍。定期公开选拔一批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新选拔进街道(乡镇)领导班子的,可以继续兼任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单列一定数量的街道(乡镇)公务员名额,面向实绩突出、年龄在40岁以下、有大专以上学历、任职3年以上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定向考录。定期从社区服务站站长中,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一定数量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单立序列或进入街道(乡镇)事业站所,选聘后继续兼任社区服务站站长。各地公开选聘实施方案需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备案。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人员培养发展成为党员,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工作人员,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12.加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各区县(市)要制定社区干部培训规划,建立分层分级培训制度,建立社区干部实践教育基地,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区县(市)或以上的集中培训,其他成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街道(乡镇)或以上的集中培训。鼓励社区工作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时,对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
六、加大社区工作经费保障力度
13.建立社区低限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区县(市)人民政府是社区低限运转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社区低限运转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经费正常增长的机制,确保社区工作正常运转。社区低限运转经费按每100户常住人口每年不低于1万元标准拨付,常住人口户数以上一年度公安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市城区社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驻地社区低限运转经费,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助。
14.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报酬标准按照城区社区工作人员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乡镇社区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公共服务站站长可适当提高报酬标准。社区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七、加快改善社区基础服务设施
15.加快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市城区、各县(市)城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力争在2013年全面达标;其他乡镇社区按照不低于150平方米的标准,力争在2015年全面达标。区县(市)人民政府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未达到标准的社区,要逐个拟订工作方案,切实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好办公服务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由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
16.强化社区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持。要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规划、国土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定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无偿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市财政对市城区社区和西湖、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驻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建设给予补助。各级各部门要优化服务,大力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和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的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为经营性用地。对新建和改(扩)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的社区,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产权登记手续时,要简化手续,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企事业单位划拨给社区的房产和以捐赠、赞助、产权置换、购买等方式获得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收取工本费,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社区服务设施的水电、煤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
17.加快社区信息化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社区信息网络,整合社区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三级联网的社区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一次收集、资源多方共享。整合区县(市)、街道、社区面向居民群众、驻区单位服务的内容和流程,建设集社区管理、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社区信息服务网络,逐步改善社区信息技术装备条件。积极推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内部管理电子化,减轻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八、切实加强对社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18.积极推进社区党组织建设。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社区党组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切实领导和指导好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9.落实工作责任。把加强社区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加大社区建设工作在党委、政府工作绩效评估中所占的比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区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区县(市)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工委(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市、区县(市)、街道(乡镇)三级领导干部和驻社区单位联点扶建社区制度。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要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推动社区建设工作快速发展。
20.强化部门配合。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工作责任,积极参与支持社区建设。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综治、人社、住建、城管执法、文化、卫生、人口和计生、环保、体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建设。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及老龄协会、计生协会、慈善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21.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制度。积极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制度,依法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践,逐步实现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社区居民民主政治权利。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区单位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工作人员岗位兼容、全日值班、服务承诺、首问负责和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大力推行社区工作人员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分片包干、工作到户、结对帮扶等做法,逐步实现社区服务与居民需求全对接。
22.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等途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并在登记备案、组织运作、活动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和帮助。推行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健全社区志愿服务网络,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居民就近参加志愿服务,到“十二五”末期,力争社区志愿者注册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大力推行社区物业管理,探索多形式的物业管理方式,扩大社区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指导与沟通协调机制,发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23.普遍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当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各部门不得在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对已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要予以撤销或整合,把社区各类服务站点、服务设施纳入社区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全面推进“一站式”服务;规范部门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大力压缩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求建立的台账、要求上报的各类材料和报表。
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区职能职责,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优化社区工作运行机制,更好地形成社区服务居民、部门服务社区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需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有关公共服务事项及在社区开展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均应按照本制度实施准入审核。
第三条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负责准入事项的核定。
第四条依法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的事项,主管部门应到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委托机关必须向当地县级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准入审定表(见附件),并说明具体的工作任务和经费情况等。
长期性(一年以上)的委托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短期、临时性项目需要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辖区内3个以上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多数同意接受委托的,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七条经审定同意委托进社区办理的,由委托机关持审定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落实,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办理。委托机关要根据“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在工作项目进入期限内,按要求拨付相应的工作经费。
实行委托办理的,委托机关不得在社区另行设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
第八条 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委托办理的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未按审定表要求操作的,督促委托机关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撤销准入资格。
第九条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属于行政部门组织的,应经当地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党委部门组织的,应经当地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条未经审定同意,擅自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服务事项和开展相关活动,社区有权拒绝。
附件: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及相关活动申请准入审定表
附件
常德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及相关活动申请准入审定表
编号: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全 称
|
|
|
申请准入
事 项
|
|
|
申请时间
|
|
进驻时间
|
|
|
下放社区
权 限
|
|
|
划拨工作
经 费
|
|
|
审 定 意 见
|
|
初
审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签
批
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准入方详细资料附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