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涉港澳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服务对象:在我市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港澳同胞。
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
(四)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⑴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⑵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⑶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⑷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申请办理离婚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离婚协议书;
3、户口本、身份证件。
登记时限:即办。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1〕56号、湘价费〔2002〕69号
登记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0736—7255225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仔细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充资料;对于不符合结(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资料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
二、登记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及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结(离)婚证。
责任追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执行。
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章执行。
局纪检组监察室电话:0736—7222440、7765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