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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或越级上报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因灾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其他方面造成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二) 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
(三) 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当出现重大灾害或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区省级民政部门应于每日15时前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4小时需要向民政部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和一级响应时,灾区省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需要向民政部上报最新灾情。
(四) 民政部: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的2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发《重要灾情》,向国务院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向国际社会通报情况。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程序,及时启动本级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  县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        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        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        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县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        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县级应在5日内将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  地(市)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县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        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救灾工作的开展;
3.        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        及时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48小时内,地(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并报告本区域的灾害情况(受灾区域、受灾人员、死亡人员、失踪人员、伤病人员、需要转移安置人员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提出上级支持的请求(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 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和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5日内将上级已经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到县级,并在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三)  省级民政部门
1.        根据灾情,及时启动本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并督促和检查地(市)级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实施;
2.        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和指导地(市)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        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妥善安置灾民,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4.        灾情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省级下达到地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的地方,应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从省级下达到县级)。省级民政部门要在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
(四)  民政部
1.        救灾应急工作:参照《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开展救灾应急工作,并及时将救灾应急响应情况通报灾区的省级民政部门。
2.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提出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在3天内完成拨付。
3.        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根据省级民政部的申请,及时拟定救灾物资调拨方案,组织物资及时调拨至灾区一线。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民政部
1. 督促和检查省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1)地方政府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        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主要内容是:(1)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灾民;(2)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防止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3)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灾民的意见,查看救灾的效果,评估灾民的满意程度和社会的反映等。
4.        救灾应急资金的管理:民政部在救灾应急资金下达15日(以文件下达日期为准)后,通报各级分配和使用救灾应急资金情况。
5.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随时对各地中央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款物的省份,再次拨付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时,民政部、财政部将按上次滞拨或违规资金数量等量扣减,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 省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检查地(市)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和检查地、县级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3.        督促地(市)级民政部门在10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下达到县级,并进行通报。
(三)地(市)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检查县级救灾预案的实施情况。
2. 督促和检查县级落实各项救灾措施的情况。
3. 督促县级民政部门在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
(四)县级民政部门:
1. 督促和规范救灾款物的发放。督促和检查乡镇、村基层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到户情况;检查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程序的情况;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签字捺印。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
2.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救灾资金发放台账;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聘请救灾工作监督员,监督救灾资金的发放。
实行省管县的省份,县级相关情况可直接上报省级,同时报地级民政部门备案;省级向县级下达工作计划和资金时,应通报地级民政部门。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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