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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的任用要兼顾回避和民主的原则
  

  江苏省盱眙县穆店乡土崖村一村民来信:我村支部书记把自己的亲表姐夫(村支部书记的母亲与会计的岳母是亲姐妹)任用为村总帐会计,请问这种做法符合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会计法规中的回避制度吗?

  答:这种做法并没有明显违反财政部1997年颁布实施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回避方面的规定,但是在操作程序上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因此是错误的。

  近些年来,为了加强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政部早在1997年就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经与农业部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对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的会计核算等操作环节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财务人员的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第六十条规定:“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从信中反映的情况看,新任会计不是村支部书记的直系亲属,所以用不着回避。但是,从来信也可看出,新会计的任用是村支部书记自己作主决定的,没有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程序上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是不对的,客观上具有“任人唯亲”的嫌疑。

  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是重要的村级事务管理人员,其业务素质的高低、廉洁奉公与否,直接影响到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成效,涉及到所有成员的利益。在目前大多数地方村社合一的情况下,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的选拔、任用则直接关系到全体村民的切身利益,成为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根据村委会组织法中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村级重要岗位人员的使用要征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因此,从规范用人制度的角度看,对于会计、出纳等从事村务管理的人员,应具有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在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中提名,确无合适人选的,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在其他村民中提名,经两委联席会议协商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因此,象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这类重要岗位人选的确定,并不是由村党支部或村委会说了算,更不能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人说了算,而应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让大多数村民决定谁去谁从。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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