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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长有权卖集体的土地吗?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周台村一组众村民来信反映:我组小组长长期不为群众办实事,本组群众依法向村委会和镇政府提出对小组长的罢免书,却被宣布为“非法”。最近,小组长竟以法人代表的身份,将集体30多亩土地卖给了镇政府,请问,镇政府的说法对吗?我们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

  答: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本小组村民推选产生。但对不称职村民小组长如何罢免,村委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陕西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小组会议可以撤换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过半数参加”,撤换村民小组长应当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民小组会议过半数票数才能通过罢免。因此,该村委会和镇政府宣布提出罢免要求为非法的说法是错误的。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信中提到的集体土地问题,不论这些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还是由村内各村民小组经营、管理,都属于集体资产,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村民反映的情况属实,该村民小组长不经过合法程序,擅自决定将30亩集体土地卖给镇政府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村民应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由他们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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