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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民政局工作职能
发布日期:2008-12-22浏览次数:字号:[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制订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全市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监督管理民政厅委托的全省性社团;指导、监督县市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负责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现役军人的伤亡抚恤工作;承办褒扬革命烈士的审核、呈报工作;承办退役军人等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呈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开发工作。

  (四)负责退伍士兵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成批过境部队、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服务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实施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负责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负责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管理工作;主管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发放省厅下拨和市本级的专项救助资金。

  (七)指导、组织、推动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相邻市州边界的勘界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协调县市区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九)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落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核、呈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监督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服务机构的管理;承办涉港澳婚姻登记工作和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协调跨市及县市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基层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推进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内部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本市老龄工作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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